中央纪委、国家监察委员会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涉嫌受贿。被告人刘延平因受贿罪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,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处无期徒刑,不得减刑、假释;刘延平受贿罪的所得和孳息,应当依法追缴,上缴国库。明升资讯网
庭审发现,2001年至2022年,被告人刘延平任公安部保卫局副局长、政委、局长,公安部党组成员、部长助理、副部长,国家安全部党组成员、纪委书记,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组组长,中央纪委、国家监察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组组长,十九届中央第五轮巡视巡视第十四组组长职务便利,或因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便利,在企业经营、办案、工作安排、车牌办理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2.34亿元以上。
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延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刘延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,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。如果他被判有罪,他应该被判处死刑。鉴于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并积极返还赃款。大部分赃款、赃物、水果已追缴至案件,具有法定酌处轻刑的情节,不得立即判处死刑。根据刘延平犯罪事实和情节,以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,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,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判处无期徒刑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。